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通告

2021-09-05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有关安排,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于11月6日、7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考试科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客观题)、“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客观题)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客观题)3个科目,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二、考试大纲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见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通知通告”栏或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www.cccf.net.cn)“通知公告”栏。三、考试时间11月6日上午9:00—11:30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下午14:00—16:30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11月7日上午9:00—12:00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四、报名条件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是指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包括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工作年限、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具体报考条件可从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考条件”栏目查询。五、报名事宜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栏目。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平台按所在地区报名。报名具体日期、考试收费标准、准考证获取方式等相关事项及报名程序、具体要求,请见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六、考试规则(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1.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2.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3.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所有科目考试考场封闭2小时。4.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2.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3.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4.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5.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6.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考试防疫工作,服从有关防疫规定。七、成绩公布成绩预计于2022年2月底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

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 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2-11

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考〔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定于2021年5月举行,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现就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述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七)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5日至19日  5月22日至23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星期六),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二)考务日程  1.2020年11月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12月25日24时截止。  3.2021年4月1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4.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组织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5.2021年5月26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021年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开展高级资格考试集中网上评卷的试点工作。  6.2021年6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与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7.2021年6月15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6月22日前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8.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2021年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到考生,确保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五)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2021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及相关信息

2021-01-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2021年将在全国举行医师资格考试。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大纲中卫生法规部分内容已调整,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医学综合考试)〉中卫生法规部分内容的通知》(国卫医考委发﹝2020﹞7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报名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1日24时。请考生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2020年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当年医学综合考试的考生,2021年须网上报名,可直接参加医学综合考试。现场审核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8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请考生注意安排好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时间。 二、实践技能考试 全国考试时间如下: (一)临床类别:2021年6月10日-23日。 (二)中医类别:2021年6月19日-27日。 (三)口腔类别:2021年6月19日-27日。(四)公共卫生类别:2021年6月19日-20日。(五)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2021年6月23日-29日。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成绩两年有效。 三、医学综合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如下:(一)计算机化考试。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1日下午16:30-18:30和2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16:30-18:30。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傣医、中医(朝医)专业、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和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傣医、中医(朝医)专业、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11:05-12:05。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11:05-11:35。(二)纸笔考试。中医类别(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和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中医类别(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除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中医(壮医)专业、蒙医、藏医、维医、傣医、哈萨克医)外,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四、其他事项(一)2021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已报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和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缺考及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考试。试点考区名单及其他安排另行通知。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第二次考试时间如下: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11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和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11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二)2021年组织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中医类别傣医考试。(三)2021年继续开展中医类别哈萨克医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查询,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和中国中医药考试认证网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网址:http://www.nhc.gov.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址:http://www.satcm.gov.cn/国家医学考试网网址:http://www.nmec.org.cn/中国中医药考试认证网网址:http://www.tcmtest.org.cn/

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2021-02-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日期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二、各地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部分考区、考点确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调整考试日期。本年度暂停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附件: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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